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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国务院的行政裁决不称之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已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下设行政复议司就是具体承办行政裁决的,同时指导各地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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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为探讨路径,目前学界大致形成了四种意见:第一、内部监督。权力的不断扩张及对权力的严密监督是政治学和公法学所共同面对的现象和承担的使命;现代行政法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建构一套有效的机制监督行政权的行使。[1]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通过纠正被申请人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来实现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第二、权利救济。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理由是国家的公共权力侵犯到公民权利时,后者往往出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所以,当个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遭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个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尽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第三、解决行政争议。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职能,其管理朝着多角度、多形式等多种复杂关系发展;在这过程中由于不同主体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冲突,便产生了各种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居中裁判者,按照行政程序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第四、多元化功能。行政复议功能具有多元性,强调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功能定位于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意味着否定行政复议的权利救济、内部监督和其他功能。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就在于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属于行政复议的客观功能,它是在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效果,也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实行救济的客观条件和前提性基础。现在你应该清楚我国行政复议机构定位了。
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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