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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是指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过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这种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就无所谓离婚,因此,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提出申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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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是指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过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存在于结过婚之时。3、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4、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5、离婚决定可依当事人协议达成,而婚姻无效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换句话说就是违法的。《婚姻法》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想要结婚的话必须是心甘情愿的,双方自己决定的,而不是别人威胁,逼迫的。而且对双方结婚的年龄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的必须达到20周岁,迟结婚迟生孩子也是国家提倡的。如果经过医院检查身体有病不允许结婚或者是与自己流着同样的血液,血缘上和自己都来源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些情况法律上是不允许两人结婚的。由此可见不够法律要求的年龄就结婚;双方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血缘关系结婚;自身有病不允许结婚却隐瞒对方病情而结婚;已经结了婚还没离婚就又和其他人结婚,这些情况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属于无效的婚姻。如果有一方在另一方的恐吓,威胁,逼迫下与对方结婚的,受害方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请起诉,要求取消该婚姻,被逼迫的婚姻本来就是法律不允许的,可见以上所说的无效婚姻和请求撤销的婚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无效的。还有的人拿着假身份证与对方结婚,欺骗对方这也是无效的。那么什么是事实婚姻呢?事实婚姻就是两人都是单身,而且都满足结婚的要求,但是没有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就像正常的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在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前,双方当事人这种不领证就生活在一起的做法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后,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补办结婚证件,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否则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是非法同居,双方必须解除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所以双方当事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就在一起生活,人民法院受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是怎样的呢?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已经满足了结婚的条件,人民法院以事实婚姻来受理;如果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来以后,双方当事人满足结婚条件的情况下,此时往往需要双方先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对此案件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双方不愿意去民政局登记,法院按非法同居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受理无效婚姻,法院是不接收的,因为这种无效婚姻,在法律上已经是不存在的婚姻关系。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里有说明,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受理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立案受理的。除非双方有一方或者两人都不是单身就居住在一起,法院才会受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领取结婚证,但自己的年龄还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就虚报一个年龄来骗领结婚证,但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受理无效婚姻时两人的年龄已经够了结婚年龄,我觉得不属于无效的婚姻,应该按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来处理。
1、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发生于结婚之时。3、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法院确认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4、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婚姻的撤销,是对成立时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的撤销的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时,是由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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