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走路摔骨折,如果是因交通事故等事故而造成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因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上班途中骑摩托车摔伤骨折,构成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是自己摔倒的单人事故,没有第三人的责任的话,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具体参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如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释〔2014〕9号第六条如下: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对照该规定,如果不符合就不属于工伤。但是,如果你摔伤是因为路面施工标示不当、路边窨井井盖缺失、电杆固定索设置不当等市政道路设施瑕疵造成的,可以就此向施工单位或市政管理部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
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并非一定是工伤,只有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工伤致五根肋骨骨折,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因为第三方交通肇事认定为工伤的,评定为十级伤残的,在获得肇事方民事赔偿之后,可以享受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0十级5.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2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8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