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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有效,需根注意以下情形: (1)对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类的“出轨”证据,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须经过公证处公证,这样就能...
若是对方有第三者并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里,证明对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成为关键。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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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二)自己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三)异地“捉奸”可求助“110”。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文字证据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氓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试听证据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采集;2、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现场证据最好收集在床上强奸的现场证据,拍录像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影像和声音,以及计算机保存的资料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的证据是直观的。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表现,特别是对于离婚事件当事人的自述,通常被认定为自认对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作出反应,当事人想推翻,就必须另行提出反证。因此,这样的证据证明力很强。关于擅自拍摄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了取得证据侵入第三者的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没有合法性,但是在自己家进行科学调查的话,就没有这样的问题。设置录音设备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是设置在第三者的居室和办公室,就没有合法性。用非法手段得到的第三人居室内两人的亲密照片没有合法性,但是在公共场合得到的两人的亲密照片是合法的。法律禁止销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不合法。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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