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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或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还建费用。...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公开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并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维护市政设施,确保市政设施完好。市政及有关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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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需要统一制订并公布年度挖掘计划。城市道路设施大修改造应当纳入年度挖掘计划,大修改造时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通报各相关单位;有管网建设需要的,应当同步实施。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三)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四)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六)损坏、城市照明设施;(七)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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