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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如果您认为村里的水产养殖不符合程序,严重污染环境,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督机构和其他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
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养殖场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因为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和转产的标准,可以让当地政府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政府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不是真正的拆迁,政府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对被关停企业来说这才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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