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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受理机关的,可以向当地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政府转送受理机关。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对于政府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这个问题,可参考以上规定
以下是关于政府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一、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录入,并依据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的原则予以公开。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更正或者下网。 二、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信息给予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栏目公开的信息查询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相关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窗口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栏目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栏目信息。
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 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 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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