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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就是指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履行了义务,但是另一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有瑕疵。导致对方的权利受损,从而形成债权债务的关系,由此称之为合同之债。 1.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2.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3.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继承权的继承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合同之债就是指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履行了义务,但是另一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有瑕疵。导致对方的权利受损,从而形成债权债务的关系,由此称之为合同之债。 1.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2.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3.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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