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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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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4、债权凭证的实行,极容易导致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将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经批准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九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擅自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办经营性质的露天歌舞厅、露天影剧院、露天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等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四)将第九十八条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暂扣物品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所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应予退还;(二)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一、现行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1.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职能设置不合理,法制机构案件监督职能被弱化 根据县(区)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公平交易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设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案件管理机构)的内部审批职能,这导致实践中一些公平交易部门仅从事案件备案、统计及罚没物资收缴工作,案件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履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法制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机构。但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法制机构不仅要履行案件核审、监督职责,行政处罚案件指导的大部分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修改和编号工作同样由法制机构完成。法制机构既指导办案,又核审案件,还修改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形成事实上的自办自核,影响法制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2.委托工商所办理立案案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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