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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A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
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医院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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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需提供的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3、申请人的房产证或银行按揭购房凭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4、申请人迁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自建住宅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有关证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户口迁移后,只要凭户口迁移证就可以到迁入地派出所,找户籍窗口办理落户,同时办理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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