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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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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三类。 法定的扶养人分为三类,先说父母长辈对子女的抚养,这也是被关注最多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实际没有直接抚养、照顾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子女也有权利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抚养能力或者已经去世,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的抚养义务履行者。最后是孩子的兄长和姐姐,在父母无力抚养或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对弟弟妹妹也是有法定抚养义务的。 2.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一条中, 规定了法定的赡养人为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对子女的定义也是广泛的,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收养的孩子和因为姻亲关系而形成的继子女,这些都是对老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赡养并不只是单纯的给予钱财,现代法律越来越关注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相信大家不止听说过一起法院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老人的新闻。 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要求子女多回家探望老人被列入法律条款中,其中的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要关心老人的精神世界,而并不只是单纯的金钱赡养。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有规定了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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