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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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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后,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保留完整的事故调查处理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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