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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享有上诉权,不应当对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提出上诉。...
法院可以自行移送管辖。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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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诉移送管辖区法院移送给中院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就是合法的,但是一般来说刑事上的案件很少会因为当事人就其主观原因就可以申请送到更高级的中院,除非案件非常复杂而区法院认为有必要交给中院进行审理才能够将案件审理清楚就可以依法移送。
1、法院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因为这属于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决定。 2、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等。 3、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做法。 4、如果是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作出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从文义解释角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限于当事人已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仅有权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类裁定上诉。如果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限制理解为“处理管辖异议的”,则采用后面的表述显然更加精确。因此,笔者认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理解为行为要件,而应指一种客观状态,即对管辖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从而需要确定的一种状态。起诉人选择在受诉法院而不是别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就是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某种意义上这也就是原告管辖“异议”的行动体现。并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系采用穷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使用裁定的形式作出,如果我们将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排除在第(二)项“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之外,则根据依职权移送管辖行为的职权主义特性,及该移送行为涉及两地法院工作协调的客观实际,其实更适合用函的形式。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该裁定的法律依据在第(十一)项,然而依职权移送管辖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前面十项穷举都没有该类情形,却用兜底条款来涵括,难言符合立法的一般方法。 9、从体系解释角度,赋予类案当事人上诉权有利实现民事管辖争议解决制度的自洽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依职权移动管辖(第三十六条)、支持管辖异议移送管辖(第三十八条)分别进行了规定。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合并两者,仅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移送管辖制度,且在同条、同款中明确: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我们认为当事人无权就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提起上诉,则当事人在受移送法院再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受移送法院审查认为管辖异议成立的,又该如何处理?依照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法院无权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此种情形下如何制作回复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决?况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事实上也就侵害了当事人就管辖异议裁定再行上诉的权利,这就在民事管辖争议解决的制度体系中留下一个难以弥合的硬伤。而如果当事人有权就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提出上诉,则当事人可在案件移送前即充分表达其意见,也能顺畅地实现管辖争议解决的二审终审制。如此,方可以实现民事案件管辖争议解决制度的体系自洽。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案件裁定驳回的,只要当事人不服是可以再提起上诉的,但对于因管辖驳回起诉的,那以是需要通过进行确定了管辖之后才能再次进行起诉,对于具体的时间就要看当事的案件情况,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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