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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抗辩权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履...
抗辩权有: 1、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一方没有履行时,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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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权利产生于东罗马帝国的优帝一世时期。在这之前,古罗马法由于过分强调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选其中之一而请求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关系,如同共同连带债务人。加之,古罗马的“证讼”有更改债的效力(即在债务人有数人时,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人诉请履行,而其他债务人在证讼后免予负责),所以纵使债务人尚有支付能力,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实现,一般仍先对最富有的保证人起诉。这一作法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既有失公允,又影响了信贷的发展。基于此,优帝一世时,罗马法学家设想各种办法使债权人首先控告主债务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全部给付时,才由保证人负补偿之责,其所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第三人债务承担抗辩权何时成立。 2、第三人能否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主张抗辩。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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