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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但是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可根据具体情节酌情从轻减轻处罚。不过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撤回起诉,此时不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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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立案标准: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治罪科刑。二、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怎么算犯罪的起点数额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1、数额较大应参照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罪的起点数额为宜2、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非法侵占罪归还后,被害人不告诉的或者撤回告诉的,不会判刑。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
即使犯罪嫌疑人退还了非法所得,还是会被判刑的,只是退还非法所得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可能会减轻刑罚。刑事犯罪的非法所得应当追缴和退赔,反还或没收,没收的财务一律上缴国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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