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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股东是否要交税

2021-12-30
如果公司增加的股东以非货币方式投资股份,则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等。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同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去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当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或者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3、个人应当在上述应纳税行为发生后的下个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纳税困难的,可以合理确定分期付款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上述应纳税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足以缴纳上述应纳现金部分期付款所得税的部分期付款。4、个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期内缴纳不足以缴纳的,可以缴纳分期付款期付款。契税问题:《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所有权作价投资、入股,视为转让,对接收方按3~5%税率征收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产投资、合资、投资、合资方以土地(房地产)投资或作为合资条件,将房地产转让给投资、合资企业,暂免征土地增值税。投资、合资企业转让上述房地产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准》(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个人在评估非货币性资产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所得在投资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全文失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根据实体从旧原则,2号公告生效前,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号公告生效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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