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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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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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