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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于被告的原则,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被告住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夫妻想起诉离婚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下落不明、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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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需要去被告住所的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果是女方起诉离婚,需要到男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男方起诉离婚,则需要到女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法院都有管辖权。
夫妻想起诉离婚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不是其经常居住的,起诉离婚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下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可以到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管辖容易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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