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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的不一定有责任。实践中并不以夫妻双方是否都对债务知情而确定是否需要夫妻双方承担责任; 只要该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了,就认...
实践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包括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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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不是以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赌博、嫖娼、吸毒等恶习,或违法行为而对外所负的债务。当然,如果夫妻一方的债务,并非为上述恶习,或违法行为直接发生,而是向第三人借款,从事上述恶习或违法行为。而该第三人也不知夫妻一方借款的用途,是用自上述恶习或违法行为时,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可以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但无论如何,在夫妻内部,该债务仍始终为夫妻一人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是否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 1、一方欠债,但事后被另一方追认的,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偿还。 3、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偿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知道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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