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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出轨,我可以要求对方精神赔偿么

2021-04-15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是指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应构成轻微伤,如构成轻伤的话就涉及到故意伤害罪了)(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话,就会构成虐待)离婚要求赔偿需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知道,当一个人发现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时,精神一定会受到很大的打击。然而在我国现行婚姻法里,只明确规定对于“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而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特定定义的,而不是指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当然包括了发生两性关系,但发生两性关系不等同于同居。即使与一个固定的婚外异性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但只要不是持续稳定地居住,仍然不能以发生关系的次数多少来认定构成同居。婚内出轨虽然在很多人眼里都是属于过错行为,但如果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则并不能直接认定为过错情形,除非有其他的证据表明,此时婚内出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又或者是有其他的法定过错情形,可以表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那么最终才会判决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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