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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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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服第一审行政判决上诉的,当事人应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判决不离婚可上诉。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不服判决的话,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起上诉,判决书自收到第二日开始计算15日内上诉,裁定书自收到起第二日开始计算10日内上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相关延伸】 问: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多久可以再次起诉? 答:六个月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决不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出现或者没有新理由支持的,原告就不能在六个月之内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原告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离婚的,在第一次诉讼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此不会再次受理。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对于出现了新情况和新理由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会考虑再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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