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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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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可以得到的赔偿:1、自2008年2月1日起未与你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共计11个月工资。2、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提前1个月通知你,否则要支付你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3、按照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个月工资。以上共计约15个月工资。当然,你也可以选择要求单位与你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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