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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 2、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3、...
结婚不久后离婚的,彩礼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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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将被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彩礼: 1、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男方说女方是骗婚,要求退回彩礼、“三金”以及返还婚礼收取的“红包”钱!女方则表示“三金”属于男方家长赠与,4万元彩礼钱和在男方家收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购买结婚用品还花了不少钱。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2008年3月3日,刘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很快就准备结婚。 4月4日,刘某就上街给女方王某购买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简称三金),花费7000元。到了4月7日订婚宴那天,刘某父亲又送给王某现金4万元,王某母亲给刘某见面礼5000元。双方还约定孩子4月18日登记。 10天后,小两口先是在王某家举办婚礼,收礼金1.5万元。5月28日,又在刘某家举办婚礼,收礼金21300元。不过王某因为给刘家长辈点烟时没拿到红包不满,当天晚上,小两口就吵了架。次日早上王某就回了娘家,走时还带走礼金21300元。媒人多次去王某娘家调解,刘某及亲属也多次去接王某回家。弄到最后,双方还在王某家发生纠纷,王某还报了警。刘某因此打起了离婚官司。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收受的彩礼和“三金”应返还给刘某,其中王某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的费用可酌情从中扣除,订婚时王某家给刘某的5000元赏钱亦应从中扣除,在刘某家收的21300元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分得一半。而1.5万元礼金是正式婚礼举行前王某的亲属对王某父母的赠与,不应参与分割。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返还刘某彩礼21985元(返还4万元礼金,但可酌情扣除购买结婚用品的费用)和“三金”,同时给付刘某礼金10650元(21300元的一半)。 双方均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主张王某骗婚、骗财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日前,市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说法】三种情况彩礼可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后的彩礼一般不需要返还。法院也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酌情考虑是否退还部分彩礼。比如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也共同生活了,但仅仅生活了1个月,女方便起诉离婚,这种情况法院考虑实际情况,也会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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