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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通过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侮辱人格、不治病或强迫过度劳动等方式,从身体和精神上摧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利。虐待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被侵害人实施虐待行为。常见的虐待行为主要是肉体上的虐待和精神上的虐待。肉体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经常性的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过度劳动等。精神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经常性的侮辱被害人人格、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其与他人和社会接触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虐待行为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主要从虐待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的时间以及虐待的对象等方面来综合认定,如虐待老人、小孩或残疾者可以认为是“情节恶劣”。虐待罪在主观方面也只能是故意。至于其犯罪动机,如是为了离婚而虐待配偶,还是为了逃脱赡养责任而虐待老人等,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虐待罪的主体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即虐待者必须是与被虐待者有一定亲属关系且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不成立本罪,有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司法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现役军人虐待俘虏罪等。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虐待家属,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犯前前款罪,受害者受了重伤,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罪行,通知才处理,但受害者无法通知或被强制威胁无法通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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