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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确有犯罪证据的,依法予以逮捕。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这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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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是强制措施钟最严厉的一种。而逮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逮捕d的条件有: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这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的已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或行可能被免除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其他两个条件,一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时,也不应当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分人,如果患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这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所规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所谓婴儿,是指本满一周岁的幼儿。 我国(宪法)第 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 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3)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逮捕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是强制措施钟最严厉的一种。而逮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这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的已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或行可能被免除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其他两个条件,一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时,也不应当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分人,如果患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这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所规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所谓婴儿,是指本满一周岁的幼儿。 我国(宪法)第 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 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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