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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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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川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地伤事故发生时间确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条例》(川府发〔2003〕42号)第十三条的实施意见。2003年12月3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执行。2003年12月3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的,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条例》执行。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004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2002年12月3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支持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协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支持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因工死亡的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支付。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死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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