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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本身没有时效这一说法,但法院起诉后,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断,程序终结过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为借款纠纷提起诉讼的,需要准备好起...
法院起诉后,借条的诉讼时效中断,待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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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后补写的借条有效力。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事后补写的借条是否有效,要看如何写。借条有两种,一种是交付凭证,一种是结算凭证。那么事后补写的借条,则是结算凭证。此类借条应当写清何人何时借款多少数额等内容,这样的借条则为有效,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要跟实际借款经过有冲突,否则容易成为债务人赖账的可趁之机。二、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纠纷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确定没有写明还款期起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2、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但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就等于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履行的,例如债权人没有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也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且否定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能够证明自己是出借人就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法院对此应当给予受理,至于出借人是不是实际的债权人,要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确认,该法律条文实际上是规定出借人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即使未写明出借人是谁,但持有人即视为债权人,即像普通的动产一样,原则上推定谁占有谁所有,这里就是推定谁持有借条谁就是出借人,如借款人对自己书写的借条不认可的话,则借款人就应当举证证明实际出借人是谁,若有证据证明持有人并非真正的出借人的,则法院经审理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的,则只能推定持有人就是出借人,法院会支持有人的诉讼请求。
1、借条本身没有时效这一说法,但法院起诉后,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断,程序终结过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为借款纠纷提起诉讼的,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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