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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涉外收养存在的问题: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
(一)孤儿院领养小孩的程序领养人符合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准备好相关证件后即可向领养登记机关申请领养小孩。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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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 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关于涉外收养福利院收养条件是: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涉外收养所适用的法律除了1992年4月1日实施、1998年11月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还有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我国《》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该条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我国《》的精神,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当事人间的扶养、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间的以及因姻亲关系产生的扶养。 2、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里的“最密切联系地”,是指在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前提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有利于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3、根据该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可用来解决扶养责任的承担及扶养费的给付等问题。4.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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