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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了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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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可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获到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获到,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两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一百零二条限定:有下列票据欺诈做法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四)签发无可靠资本来源的汇票、本票,欺骗资本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做法之一的。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做法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限定予以行政处罚。据此,承兑汇票背书应该持续并且由真实业务往来单位持续背书转让,否则,有可能触及上述限定而被追究职责。另外,如果另一方恶意获到票据,另一方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以下是相关限定:《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获到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获到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获到不符合本法限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说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了,票面上已经结清货款,如果持票人已经收到了货款,那么承兑汇票进入银行,不再在企业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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