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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和子女继承没有顺序。父母、配偶、子女的继承顺序相同,都是第一继承人。 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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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所以,除非父母立遗嘱将遗产确定只归自己的子女,否则,继承所得,归夫妻共有。不明之处,留言,或打手机。
对于在婚后由父母指定自己继承的遗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昨悉,湖北省咸丰法院清坪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 花甲之年的陈某夫妇一生养育了一子一女,其女儿现已出嫁,儿子于2008年3月16日因病死亡。 1995年10月14日,陈某夫妇与其子共同雇请工匠黄某等人修建了砖混结构二层楼平房(一楼为地下室)一栋(占地面积56.16平方米),同年12月23日房屋主体竣工。次年农历正月19日,陈某之子与女青年李某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6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6月1日,陈某之子与李某在新建该房内开设副食店一个。陈某之子与李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便于2001年4月6日收养一女。次年2月,陈某之子夫妇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粉刷,同时修建了楼梯间、厕所,砌了堡坎、阶檐,浇注了水泥地坪,修缮了门窗,正屋后面砌了一壁外墙。1997年底以后,陈某之子多次因病住院治疗,后因医治无效死亡。此后,陈某夫妇与其儿媳李某为上述房产多次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陈某夫妇便将李某母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主体工程完工时,陈某之子与李某属恋爱关系,该房屋主体部分应属陈某夫妇及其子女共有。李某与陈某之子婚后对该房的添附部分属其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之子死亡后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和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份额应列为其遗产由陈某夫妇、李某母女进行继承。但鉴于讼争房屋为不动产且面积不大,不宜直接进行分割的实际,考虑到原、被告的现有居住情况,宜将该房屋作价后分配给被告,被告对陈某夫妇给予房款补偿为宜。庭审中,双方对房屋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后才能便于补偿。法庭根据举证规则书面通知原告陈某夫妇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房屋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但原告没有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双方在未能调解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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