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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我国的法律是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概念,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保证责任,就是指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 你所说的“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责任反担保”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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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无限责任担保”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一般都是由法院判决),才可以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保证人的责任相对较轻。 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就是你告债务人时可以把保证人也可以作为被告一块诉讼。 不过一般情况下,都是一般责任担保。
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确定股东责任时,应慎重认定相关事实:股东的一些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对于在诉讼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绝对地消灭公司法人人格,而只是在个案中相对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至于是否确定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一些企业对于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感到困惑,其实区分起来并不是很复杂的。 无限连带责任是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连带责任典型的是可以参看: 《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即以其出资额为限,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此即典型的有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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