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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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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7、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8、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上面就是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5、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6、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7、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8、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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