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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可以分为隶属管辖与同...
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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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1]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由于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
方便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则。即在确定复方管辖时,必须注意方便申请人,尽量减少申请人在申请时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 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即要通过管辖权的划分和管辖机关的确定,明确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完善监督机制,从而使行政复议活动能够起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申请人选择管辖的原则。即《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有选择权,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只对少数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以及国家安全部门,规定了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 (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可以分为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3)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可分为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来看,可分为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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