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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两种, 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 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
担保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和保证。一般保证是说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债,才轮到担保人替他还债,并且担保人也只还不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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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各种费用的利息;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另外,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抵押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两种, 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 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抵押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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