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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犯罪的对象只能是毒品。 2、犯罪客观特征是运输毒品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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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明过程中,对于犯罪主体(除贩卖毒品外)一般不需要较多的证据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的重点证明对象主要为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客观方面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1、毒品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如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等。对于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往往难以收集证据来直接证明,而在实践中,毒品犯罪分子又往往以不明知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的是毒品而辩解,这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情况来进行论证,有时需要借助推定。 2、证据种类少。毒品犯罪属于一种隐蔽性较强、非法利润高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买卖双方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具有一致性,双方承担的风险程度相当,不会相互告发,所以像贪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的举报材料之类的证据是非常罕见的;由于毒品的非法交易 过程极为简单迅速,交易条件仅凭双方口供约定,实施交易不留任何凭证,所以经济犯罪案件中常见的书证在毒品案件中也是很少见的,毒品的走私、买卖、运输固然需要一定的环境条件,但一旦犯罪实施完毕,现场不会留下任何痕迹,所以像杀人、盗窃等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有重要作用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一般也没有。 3、鉴定结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认定中起着不可缺的作用。毒品是许多毒品犯罪案件中必不可少的物证,由于是否毒品、是何种毒品、毒品的含量等等仅凭人的肉眼往往难以判断,这些需要专门人员运用专门知识进行科学鉴定后作出判断。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其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包皮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者,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作虚假证明,帮助隐瞒犯罪的;(2)帮助隐瞒、转移或破坏证据的;(3)帮助获得虚假身份或身份证明的;(4)以其他方式包皮犯罪分子的;实施预付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过计划,通过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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