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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的事实婚姻怎么没有结婚证的问题是这样的,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
只有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才算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自行分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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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结婚证,不属于婚姻关系,不能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双方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等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割。 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离婚不能协议离婚,应当到法院起诉离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此处的“事实婚姻”以同住关系处置,不能和法律限定的事实婚姻相提并论。 2、同住关系期间,发生的类似陪嫁,能够视为债权债务来处置。现在打官司要求要回的依据不够,当时是作为共有生活的目的女方(女方家庭)予以2人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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