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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个年利率24%的规定,利息就是624,不过这个是最后连本带息还的利息,分期还中间还过一部分本金的话,应该比624低一些,不过分期一...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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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年利率的4倍,就不算,超过4倍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超过年利率24%的,就是2分息以上的,属于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年利率超过24%(月息2分),但不超过36%(月息3分)的情况下: (1)若债务人已经支付了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却在诉讼中要求债权人返还,不予支持债务人的请求,相当于法院认可已实际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 (2)若债务人尚未支付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的请求,相当于不认可尚未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针对高利贷的,超过年息36%即被认定为,超过部分利息无效,即使借款人已支付,也可以要求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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