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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办理所需材料1、租房者:房东房产证、房东身份证、租房合同(近期)、本人身份证。(均需复印件)注:租房合同与房产信息不一致的,提供合同人与房主关系材料。2、在单位工作(住在单位宿舍的)、在校学生:单位开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在居民小区集体租房的提供单位与房主租房合同复印件)3、购房者:提供房产证(房产证未下来的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如房产证上是夫妻一方名字两人同时办理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4、回迁房涉及到一户多房的需提供房东身份证、居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所需手续: (一)移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书面申请; (二)移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商品房、房改购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凭《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于公产房、企业产住房及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凭《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凡属于投靠的,凭移入户《居民户口簿》、移入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面证明。其中: 1、对属于夫妻投靠的,还需凭《结婚证》; 2、对属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对属于(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祖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子女与孙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对涉及中小学招生入学迁移或投靠的,应重点审查房产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1、该项只要当事人符合当地的积分入户政策,分值达到入户要求,并能交验相关的证件,资料的,就可以办理; 2、具体要求及证件、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32--35条的规定办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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