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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中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第一是发包人,其次是转包人,最后是实际施工人。 关于发包人、转包人的认定不存在问题,这里要介绍一下...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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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转包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建设单位承担主要的责任,在包工头不具备用人资格的情况下,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转包承包工程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承包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对因分包工程或者非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应当与接受分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非法分包、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以合格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非法分包或者分包的转包人和分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合格承包人的,有过错的,应当与非法承包人一起对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施工合同承包人依法转包或分包后,因无过错,不对承包人雇佣的人身损害赔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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