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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居期间,双方的夫妻关系依然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
在分居期间,双方的夫妻关系依然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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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已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在分居期间,双方的夫妻关系依然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需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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