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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协议签字后一般不得反悔。 2、依法成立的拆迁协议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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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字的房屋拆迁协议一般不可以反悔,但是如果是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另一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签订拆迁协议一般不能反悔,拆迁协议类似于合同,如果签订拆迁协议,后期也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反悔的情况属于违约。因此,一般而言,拆迁协议签订后不能反悔。
反悔是比较口语化的说法,从法律角度来讲,只有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才能重新签订。而不会因主观上反悔、不想签订而归于无效或需重新签订。 重新签订的情形主要有: 1、与房屋拆迁有关批准文件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征地批文或征收决定,如果政府审批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选定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拆迁补偿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问题。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补偿协议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签定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一般来说,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除非存在上述情况,才可以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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