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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达成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一致意见,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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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问题,如果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离婚后或者法院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但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前,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仍是夫妻关系。
福州新闻网讯 陈先生与陈女士达成离婚协议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原先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近日,福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协议并未生效,不能完全以此决定夫妻财产分割,因此在确认双方共同债务基础上重新分割了双方的共同财产。 2004年4月2日,陈先生与陈女士结婚,未生育子女。在此期间,陈先生的母亲借了19万元供他们买房。现该房价值26.58万元。 去年7月1日和2日,两人协商离婚,先后达成两份离婚协议书,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陈先生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双方先前达成的两份离婚协议,后一份协议书的效力优于前一份。法院遂依据第二份协议书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一审宣判后,陈女士提起上诉。她认为:先前的那两份离婚协议都是受陈先生胁迫达成的,本案既进入诉讼程序,它们就不能生效。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条款显失公平。买房时,男方父母拿15万元,女方父母拿10万元,其余由双方共付,现男方将赠送款说成借款不符合事实。 陈先生则反驳: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的情况,应认定有效。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其所附的条件就是以协议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现双方在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起诉离婚,因此该离婚协议的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是基于特定的环境背景和心理状态下作出的,既然一方反悔并诉至法院,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也有异议,那么双方对财产所作的约定也不能完全作为判决分割夫妻财产的依据。 法院同时认为,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是双方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认可,可作为判决的参考依据。双方确认买房时向男方母亲借款19万元,是客观事实,予以认定。陈女士提出其父母出资10万元帮他们购房的主张,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福州市中院重新分割陈先生和陈女士的共同财产。
有法律效力。是男女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债务承担的一致意见,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经男女双方签字认可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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