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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64条: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立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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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后者是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和杀害,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对象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活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为非法收购、运输、销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64条: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立案起诉。本条和本规定第65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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