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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
缓刑的考验是社区矫正。其积极后果是,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布。缓刑是一种由特定的调查机构在一定的检查期间对罪犯进行调查,并根据罪犯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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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二、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缓刑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社会调查的期限。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三种:一是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依照刑法的规定,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不得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两个月;若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年拘役,缓刑的最高考验期限也只能在一年以下、两个月以上范围内确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被判死刑的缓刑考验期:两年。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二审维持原判的,应当自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考察,判决前拘留的日期不予折扣缓刑考验期。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依法交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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