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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或者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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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持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持市、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审计机关依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查询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本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所称财务收支是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对有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其他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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