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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铁路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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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未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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