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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应当向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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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规定执行和解行政复议书指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这在我国行政立法上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和创新。但该条例对和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对和解与调解制度的具体执行和落实都是潜在的障碍。在现有行政法理论和立法基础上,论证和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力和可诉性,达到明确和解效力的目的。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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