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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评定标准是怎样

2021-03-29
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1)评定人权利 ①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②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③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④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评定人义务 ①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②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③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④保守案件秘密; ⑤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⑥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5、评定书 (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1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1.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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