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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被告不到庭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条件是: 1、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了传票传唤被告到庭。 2、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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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后,会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通知寄给男方,如果男方签收材料后不到庭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缺席审理,即使男方不到庭,法院也可以判决。具体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一般情况下,案件缺席审理的,法院只处理婚姻关系部分,等问题不会一并处理,需要原告另案起诉。 2、实践中,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以及家庭关系,如果男方缺席,婚姻事实部分很难查清,这种情况下女方就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法院不会轻易适用缺席判决。 3、如果男方既未出庭也未签收法院传票的,法院必须通过公告程序送达,公告期结束后男方仍未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李某,男,一九七五年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横江镇街上。 被告张某,女,一九七六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案情] 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从一九九八年九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于一九九九年生育一非婚儿子李云,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过程中,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感情日趋淡薄,原告遂于二00二年五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求如下:1、要求与被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2、要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儿子李云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共有财产。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关系好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准许,同时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了开庭传票,但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后原、被告双方均外出打工,且下落不明。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裁定中止审理。理由是:原、被告双方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开始同居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下落不明,致使无法进行庭审,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裁定中止审理,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之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因而在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准许,也不采用调解方式结案,而应判决予以解除原、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深圳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 因为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法院不能在当事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下判,即使缺席判决也应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现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参加诉讼,在该案中,还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也无法妥当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如果草率下判决易造成一些社会后果,不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也就违背了婚姻立法的初衷。且在本案中更多是涉及当事人的私生活问题,法院不宜过多的主动介入,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时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性,可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起诉离婚后,一方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内未出庭该怎么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若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应诉的,则丧失质证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有关证据规则来对证据加以分析认定。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离婚。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而实践中可以通过一些实际的情况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如家暴、出轨等。若是原告没有理由而未出庭,则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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