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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正式的购房合同作为原始的贷款资料须归档留存,恕不退还。
要看贷款下不来的原因: ( 1)开发商的原因 如果开发企业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拒绝贷款,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定金、赔偿相应的损失。 ( 2)购房者的原因 如果是因为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不好所导致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 如果是银行的原因,导致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1、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因开发商手续不齐备或银行认为开发商缺乏保证能力等情况,导致购房者因不能办理按揭而又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购房者可以退房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2、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原因,最终导致贷款无法办理的,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首付款。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因素等,如国家贷款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银行贷款规模限制等相关事由。如果产生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退还首付款。 3、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己的原因,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合同不能能订立,如果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产生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就应该与开发商重新协商交款事宜,或者直接向开发商交清房款。不能缴纳房款的,开发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收取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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